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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2016-11-30 13:07 出处: 人气:  评论(0

中商情报网讯,财政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委托投资业务核算需要,修订了“委托投资”、“应收委托投资收益”、“暂收款”、“暂付款”等科目核算内容及核算方式。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

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取权责发生制。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七条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

会计监督与控制、会计档案管理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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