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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可享财政补贴税收优惠

2016-07-26 09:28 出处: 人气:  评论(0

原标题:昆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可享财政补贴税收优惠

  日前举行的昆明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基本确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等基本内容。办法将某种特殊病人及患病儿童纳入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或将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昆明每年低保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和医疗救助的对象在90万人左右。《办法》提出,鼓励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合作、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提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此外,《办法》还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机构,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设立社会救助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救助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应救助。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记者 李超)

(责编:木胜玉、杨良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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