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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全力做好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

2016-05-04 11:32 出处: 人气:  评论(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和扶贫办联合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精准认定、综合施策”的思路,坚持兜底思维,践行综合施策,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同类型的致贫原因实施精准救助,通过实施四项衔接措施,稳步实现社会救助兜底脱贫保障。

  一、做好符合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兜底脱贫保障

  自治区重点加强五个衔接:一是标准衔接。“十三五”期间,自治区按照年均增幅不低于6%的比例提高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保持高于自治区扶贫标准,确保到2019年各旗县(市、区)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年人均4000元,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相适应。二是政策衔接。自治区对所有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对于符合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对于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牧区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根据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于脱贫后再次返贫的家庭,按照政策规定程序审批后,分别纳入社会救助和建档立卡覆盖范围。对于不在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牧区低保和特困人员,将采取有效扶贫帮扶措施予以扶持,实现应扶尽扶。对农村牧区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补助水平,更好地改善其基本生活。三是对象认定衔接。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与扶贫开发对象认定衔接工作,探索建立相对统一的家庭贫困状况测算指标评估体系,将评估结果与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需要纳入农村牧区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严格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三环节、十二步骤”工作程序以户为单位进行精准认定。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综合认定办法,明确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重病患者就医和子女教育等刚性支出以及参与扶贫开发、外出务工就业等工作成本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四是管理衔接。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农村牧区低保和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扶贫部门,扶贫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优先给予政策扶持。扶贫部门要将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及时反馈给民政部门。建立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扶贫开发对象进出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扶贫开发对象进行重点核查。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将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五是信息衔接。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按照业务要求增加系统衔接的功能模块和数据项,在旗县层面实现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时监测。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数据互联机制,民政部门开放核对平台接口,旗县(市、区)扶贫部门依托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通过数据专线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开展核对,提高精准识别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做好因病致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兜底脱贫保障

  一是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从2016年起,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旗县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二是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新农合报销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对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经新农合、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三是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从2016年起,大病保险对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扶贫部门利用扶贫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2016年开展试点,2017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推进。民政部门对本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然较为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四是加大慈善医疗救助和社会帮扶力度。加快建立慈善医疗救助机制,加大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力度。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定向、包干等方式参与慈善医疗救助,增强脱贫攻坚社会合力。 

  三、做好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兜底保障

  一是拓宽临时救助范围。自治区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重病等原因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急难救助范围,给予临时救助。二是建立特别救助金制度。自治区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区农牧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区农牧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且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给予特别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由地方根据资金筹集情况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审核、公示的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确定。 

  四、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与稳定脱贫衔接

  自治区要求各地要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低保渐退保障认定机制。对于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要按照嘎查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嘎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公示无异议、按程序公告退出、验收评估等脱贫相关程序对脱贫对象进行认定后,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对于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提供过渡保障期,民政和扶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脱贫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继续实施低保和扶贫支持政策渐退帮扶救助,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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