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空(http://www.ghwshi.cn/):社会扶贫主体
专家解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
参与扶贫开发的重要意义
社会扶贫主体
应回归社会
发布时间:2016-05-16
■ 都市时报记者 李元冰
“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是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的重要特征,也是我国扶贫开发事业的成功经验。”5月15日,云南省扶贫办有关负责人在解读《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时提出,社会扶贫的主导力量应由政府回归社会。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对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进行了统筹部署。”该负责人说,省委、省政府根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社会扶贫工作作出的新部署、新举措和新要求,结合云南社会扶贫工作实际,于去年7月20日,出台了《实施意见》,对于动员全社会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意见》分为5部分共21条。该负责人介绍,5个部分各有侧重、各有明确要求。“总体看来,《实施意见》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体现了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提出了8类社会扶贫主体参与扶贫济困的主要途径和主要内容,基本做到了对社会各界全面动员。二是体现了主导力量的社会性。更加注重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扶贫开发中的地位和作用,力求把社会扶贫的主导力量从政府回归到社会。三是体现了社会扶贫的云南特点。把我省在社会扶贫中探索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出台的新政策、新机制,充分收纳其中,强化了组织动员、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等要求,具有云南的特色和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