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空(http://www.ghwshi.cn/):社会抚养费不该再不明不白下去了
从示范效应的角度,只要社会抚养费处于模糊状态,一些地方便会有恃无恐
多年以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的都是一个“办法”,不够正式,底气不足。2014年,终于快上升到了法规层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然而,一年多过去了,没有任何下文。也就是说,依然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制。放开二孩之后,卫计委的表态总结起来是,社会抚养费还是要收的,但是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做。这样一来,社会抚养费的多少、废留,都掌握在各地手里。有钱收,自然舍不得放弃,甚至,还有“自由发挥”。例如,去年年底,一些地方赶在人口法修订之前抢收社会抚养费,有的妇女还怀着孕呢,就被逼着先交钱了。
人口法修订之后,各个地方也陆续调整了人口条例,然而,有的地方的收费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还要狠多了,比起来是倒退。例如,草案中有一个非常不错的信息,未婚妈妈这样的情形不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了。然而,一些地方新修订的人口条例还是规定要交,只是可能少交点而已。
从效率的角度,社会抚养费适用对象越来越有限,没必要大费周章收取社会抚养费,是需要花费很多的行政成本的。倘若需要交的人多,成本可以分摊,效率也高。然而,全面放开二孩之后,新增的社会抚养费,主要便是针对三孩这种情况。想生三孩并会付诸行动的人就非常少了。根据《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人口学者姚美雄介绍,目前全国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中,绝大部分是两孩家庭。三孩及以上家庭估计可能只有4%左右。再来看人们的意愿,也是如此:
数据来源:腾讯新闻《事实说》“中国人二孩生育意愿调查报告”腾讯新闻《事实说》针对10万网友的问卷调查显示,七成国人认为理想状态下,二孩最好,只有13.8%的人认为三孩及以上好,要知道,从生育意愿具体到生育行为还会缩水打折。
从经济的角度,以消耗社会公共资源来收钱更站不住脚了,甚至“退钱”才合适社会抚养费没有打着罚款的牌子,而是行政收费。收钱的理由是,“超生者”消耗了社会资源,加重了社会负担,所以需要补偿社会。然而,显而易见,超生人口未来也会为社会创造财富,甚至分担老龄化等问题带来的资源焦虑。以消耗社会资源来要求交钱,实在有一些不靠谱。
更加不靠谱的是,现有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福利,在育儿这方面做得并不那么好。幼儿园的公共财政投入少、不好上,早已见惯不怪了。0—3岁的公共育儿设施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许多家庭只有依托老一辈来带孩子,这又消耗了什么社会资源呢?如果非要说,反而是家庭本身承担了很多社会工作。
经合组织各成员国要为5岁以下幼儿承担很大一笔养育支出,这才叫社会资源一个很搞笑的逻辑是,耗费了社会资源,要多交钱,可当“要耗费资源”的孩子都不存在的时候,却不退钱了。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社会抚养费为何只征收不返还》为例,安徽芜湖的一名男士在2013年生了政策外的二孩,并交了社会抚养费4万元,然而孩子一岁多就意外溺亡了。可是,曾经交过的那笔钱有去无回,难以要回来。翻遍各地的条例,大家也基本都有收无退。这个问题可以再延展下去。例如,即使承认“耗费资源”这个逻辑,那么罚款是交的孩子0—18岁的,而当年孩子3岁的时候,全面二孩来临了,是不是应该把剩下15年的罚款给退回来呢?
从行政法的角度,采用“有利追溯”来对待既有二孩“罚款”更好,不与百姓争利当超生罚款更名为社会抚养费之后,整套逻辑也变更了。我国有《行政处罚法》,但是并没有一个“行政收费法”。包括公路收费、城市停车费等等,任何政府机关的收费都属于行政收费。这里触及的利益阶层太多,所以尽管立法研究启动得很早,至今没有下文。没有成套的法律体系,意味着一些地方政府收费的空间很大。然而没有听证等等流程,严格意义上讲,是缺乏合法性根基的。说回社会抚养费,倘若属于罚款的话,根据《行政处罚法》,两年之内没被发现,就过了“追溯期”了,不用被处罚。然而,性质变为了“收费”之后,反而能被一直追款,反差十分滑稽。
罚款还是收费,内有乾坤要想依靠行政收费的法律体系来解释问题是不可能了。那么,回到人口法来,根据修法,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面二孩。好多地方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于此,换句话说,新法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二孩是无效的,即使仅仅差了几个小时也该交社会抚养费。看上去有道理。然而,法律中还有个“有利追溯”原则,何为有利追溯?根据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显而易见的是,在全面二孩这个大背景下,在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这个前提下,有关地方行政部门从善如流是个皆大欢喜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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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想生三孩的人很少,为此专门征收社会抚养费,没准行政成本比收上来的费用还要高;对于所谓抢生的“政策外”二孩,孩子挤占不了什么社会资源,相反,在老龄化的趋势下,还会贡献很多社会资源。所以,真的有必要“罚”下去吗?答案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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