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空(http://www.ghwshi.cn/):如何为社会服务机构定位
今年3月,全国人大投票通过了《慈善法》,对于其中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不少人提出疑问:“社会服务机构”到底是指哪些组织?
何为“社会服务机构”
4月14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在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慈善法》所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对应的就是民政部门登记的3类社会组织,即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的基金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大家常见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民办博物馆、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等组织,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据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改革开放之后发展起来的一类新型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的重要载体。1982年版《宪法》明确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医疗卫生设施,从国家根本大法层面,为民办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随着计划经济体制被逐步打破,体制外的社会力量开始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各地涌现了大量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研究所。
1996年7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研究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决定将这类组织命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归口民政部门统一登记。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涵和外延,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那么,为什么《慈善法》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呢?
黄茹告诉《慈善公益报》记者,这主要是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名称已经落后于这类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一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否定式的命名,外延不清,从字面理解,容易涵盖其他组织,例如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也都是民办的,也都是“非企业”;另一方面,这一名称内涵不清,不能准确反映这类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从事公益事业等特征。
据黄茹介绍,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从业人员都建议对名称进行调整,认为现有名称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用于笼统涵盖社会上各类民办社会事业并无不妥,但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路径和特点越来越清晰,应当在法律法规修订中给予重新命名。在《慈善法》的起草过程中,这一意见得到了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的认可,并在《慈善法》中正式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
慈善未来发展方向
提到慈善事业,大家往往立刻联想到基金会,基金会是以捐赠财产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组织载体。但慈善事业的受益对象往往不仅需要资金资助,也需要慈善服务。
黄茹说,《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公益活动,因此,慈善活动可以分为3类:一是基金会、慈善会等以募集资金为专长的慈善组织向受益对象提供的资金物资等物质性帮助;二是志愿者向受益对象提供的志愿服务;三是社会服务机构等以专业服务为专长的慈善组织向受益对象提供的无偿专业服务。举例来说,这类专业的慈善服务包括慈善医院为交不起医疗费的病人提供的无偿手术治疗,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贫困学生提供的免费教育培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为交不起护理费的老年人无偿提供食宿和护理,残疾人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向交不起律师费的困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社会工作机构向陷入困境的人员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罕见病服务机构为罕见病患者及家属提供的救助服务,救助机构为流浪人群提供的庇护服务等等。
从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经验看,类似社会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类慈善组织向残疾人、困境儿童、贫困人口、老年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的无偿专业服务是慈善活动的重要形式,这也是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黄茹认为,慈善专业服务不同于非专业性的志愿服务。举例来说,一个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志愿者,其个人不能直接提供专业服务。比如一个医生作为志愿者,不能直接为受益人提供手术服务,只能由慈善医院安排其雇佣的医生代表慈善医院为受益人提供手术服务,以规避风险,保护双方的权益。
黄茹表示,《慈善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这表明,《慈善法》倡导基金会、慈善会等以募集资金为专长的慈善组织在提供慈善服务方面,积极与社会服务机构等有服务专长的组织开展合作。可以说,社会服务机构在慈善事业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提供专业的慈善服务。
记者 王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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