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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26 15:11 出处: 人气:  评论(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年5月18日下午2:00

  2、召开地点:南京市高新区星火路软件大厦A座公司12F柠檬树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沈锦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3,194,4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9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3,194,0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9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

  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3,19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3,19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公司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3,19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9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3,19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9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8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465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82%;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646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忠先生、孙宪超先生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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