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空(http://www.ghwshi.cn/):宝万之争祭出“乌龙判” 宝能增持是否有效是焦点
宝万之争祭出“乌龙判” 宝能增持是否有效是焦点
时间:2017年02月08日 03:35:01 中财网
一封法院裁定文书又搅起“宝万之争”的波澜。2月6日晚间,有媒体报道称深圳中院终审裁定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一时间,“宝能系所持万科股份或面临出售”“万科股价或大跌”等各种传言甚嚣尘上。2月7日,中国证券报(公号:xhszzb)记者采访深圳罗湖法院、深圳中院及多位律师后得知,此案还在审理中,具体开庭时间还未确定,深圳中院的裁决只是裁定罗湖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而不是判定万科工会胜诉。这起“假判决”大乌龙发生后,又激起了不少吃瓜群众的好奇心,究竟万科工会和宝能哪一方胜算更大?宝万之争后市还会如何演绎?让我们先从万科工会的起诉书说起。
增持是否有效是焦点
2016年7月4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下称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的钜盛华、前海人寿、南方资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
资料图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称,根据《民事起诉状》,万科工会的核心诉讼请求主要有四个:
01 请求判令5名被告持有万科A股股票达到5%时及其后续继续增持万科A股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02 请求判令5名被告在《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售期届满后,通过深交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期限改正其无效的民事行为;
03 请求判令5名被告在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不得对其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04 请求判令第三人(指万科公司)在5名被告违法行为改正之前,就5名被告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不予计入股东大会议案的有效表决权,对5名被告对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不予接受;
万科工会给出的诉讼理由主要有三个:钜盛华、前海人寿等涉及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未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彼时正值“宝万之争”进入最激烈时期,就在诉讼前几天,宝能刚刚提请万科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包括王石在内的所有董事和监事。因此这一诉讼也被看做是万科的反击之举,意在阻止宝能的“逼宫”。
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涛:
从上述四点诉求来看,第一点诉求是核心,也是后面三大诉求的前提。只有判决宝能系的增持无效,才能再改正行为并限制其提案权等股东权利,所以此案的焦点是宝能系的增持是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不代表最终裁决
2月6日晚上,一则“深圳中院终审裁定宝能增持万科无效”的消息突然流传,与之一起传出的还有一份《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国证券报(公号:xhszzb)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发现,该裁定书是由深圳中院作出,裁定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发布日期是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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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显示,针对万科工会的起诉,宝能方面向深圳中院提出了上诉,并表达了三点诉求:
01 一是认为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宝能方面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02 二是认为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此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宝能方面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03 三是认为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宝能方面称,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恳请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撤销罗湖法院的(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万科工会起诉请求确认本案所涉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并判令“改正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同时,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且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事实到这里就很清楚了,原来深圳中院并不是对万科工会的起诉做出判决,也不是裁定宝能增持万科无效,而是裁定深圳罗湖区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而已。
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涛:
深圳中院的裁定解决了案件管辖的问题,确定由罗湖区法院管辖,是纯程序性文书,并不代表任何层级的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判断或据以揣测法院的审判思路。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夏
深圳中院的裁定仅针对管辖权异议,是程序上问题的处理,不涉及本案实体问题的处理,不代表最终判决。
案件存两大争议点
对于本案,宝能系的上诉理由和深圳中院的最终裁定是否合理?作为起诉主体的万科工会是否存在“身份”问题?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多位律师后发现,这里颇有争议之处。
深圳中院认为罗湖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万科工会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二是钜盛华的住所地位于罗湖法院法院辖区。
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涛表示,此类案件在实务中并不多见,且请求司法确认公开市场竞价完成的股票交易行为无效是否可行,原本就存在争议,所以宝能方面称此案是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是有道理的。而且一旦最终实体判决支持了万科工会诉请,则宝能将面临必须减持所持数百亿市值万科股票的情况,所涉及财产利益的确巨大。因此,宝能请求按照实际牵涉的财产价值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进而确定级别管辖是有一定道理。另外,万科股票的大量、集中减持对A股市场的稳定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因此说案件社会影响大也是站得住脚的。因此,宝能的上诉请求虽然被驳回了,但深圳中院的判断也是值得探讨的。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夏认为,深圳中院的裁定合理、合法。她指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以案件结果为假设,而是应当考虑到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宝能提出的理由是在法院支持万科工会诉讼请求的前提下,才可能涉及巨额的资金,但仅就万科工会起诉的内容上看,并无具体的诉讼标的金额。
此外,起诉宝能时,万科工会是否可以作为起诉主体也有争议。在万科《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万科工会持有万科A股为6716.85万股,持股比例为0.61%,为万科第8大股东。由于宝能、安邦保险等公司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大笔买入万科A股股票,才使得万科工会未出现在此后的十大股东名单里。
证监会系统2002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等文件显示: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在证监会出台规范性文件后,国内曾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有股权的上市公司几乎都已经按规定清理规范,万科至今则依然存在工会持股。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指出,工会在本案件中是否可以做主体值得商讨。因为工会属于限定目的主体,它在此案中做主体是股权代持的主体,还是自己是股权主体?如果是前者,则是不适格的;如果是后者,则意味着认可工会可以随意买卖股票,这个又和工会的从业范围冲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夏指出,万科工会起诉要求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但职工持股会(工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而万科工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从法律层面可能面临证监会的行政干预,具体来讲有可能被要求强制转股,清退职工持股会(工会)的股东资格。
宝能减持万科暂难成行
在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看来,万科工会起诉情况与2015年\*ST新梅原大股东起诉开南系一案类似。
2015年证监会曾对开南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其账户组在2014年6月13日前,未披露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账户组在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新梅公司股票首次超过5%以及在2013年11月1日合计持有新梅公司股票10.02%时,均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超比例持股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公告。与万科工会认为宝能方面信披违规相比,开南系在举牌*ST新梅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违规程度比宝能系严重。证监会对开南系控制人王斌忠的处罚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ST新梅原控股股东兴盛实业将开南系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不得享有股东权利等。但2016年6月30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兴盛实业关于各被告不得享有股东权利等诉讼请求悉数被驳回。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
“上海一中院的判决,至少表明了上海区域法院对此类争议的意见。宝能系增持是二级市场行为,从法律讲,难以判定其无效,因此万科工会的诉讼请求实现比较困难。”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人士也表示,由于宝能系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此案的审理周期变得更长,“估计在万科3月即将进行董事会改选之前,本案都难以做出判决,所以暂时对宝万之争难以造成实质影响。”
因此,担心宝能抛售万科股票的投资者暂时可以放心了。而且,宝能即使要减持万科股票,也要等到今年7月份以后。因为,自从2016年12月被监管层处罚后,宝能在万科事件上就陷入了进退两难境地,既不能增持,也不能减持。宝能最后一次购入万科A的时间在2016年7月份,而根据规定,第一大股东持股未达到30%也需遵守12个月锁定期的规定。这也意味着,宝能系解禁万科股票至少需等待至2017年7月。
□ .王.兴.亮 .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