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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访谈】如何治理网络谣言?

2016-05-03 14:24 出处: 人气:  评论(0

  2015年1月18日,第三届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在全国政协礼堂召开,大会主题为“新闻法治·社会责任”。在“谣言治理与网络法治”主题分论坛上,李欲晓、何辉、邹鸿强、王四新等嘉宾进行了精彩发言。

  【主持人】

  段赛民: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主任

  【对话嘉宾】

  李欲晓:北京邮电大学国际学院院长、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何辉: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教授

  邹鸿强:谷尼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副总裁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政法学院副院长

  【论坛实录】

  1、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何辉:谣言产生的原因主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因为背后有大众或一部分人关注的重大事件;二是针对这个重大事件,各方面的信息缺乏,或者说对这个事件的认知模糊。

  邹鸿强:我们自己感触比较深的,发现谣言产生的重要原因是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不断失真,也就是每一次传播的过程经过一个环节,如果信息打八折的话,经过N个环节以后,就变形了。现在电视上也经常看到一些节目做测试,从第一个人跟另外一个人说话以后,另外一个人再传播下去,这个传播过程当中信息不断在失真,到第五或第六个人以后,话就不是原来的意思了。

  和谣言相关的利益群体利用网络媒介工具为自己的商业服务,去炒作,或者故意放出话题来误导公众。

  谣言的核心是传播,特别是现在社交媒体这么发达的时候,传播速度更高了,一传十万,十万再传百万。

  2、国外可供借鉴的经验

  李欲晓:各个国家根据自己不同的特点而有不同规定。比如美国的技术比较强,公共政策比较强,世界综合实力很强,但实际上它在网络治理方面,包括对于谣言治理方面有联邦的法律,也有各州的法律去确定。最近奥巴马明确支持英国首相,表明要求要在各个服务商那块开后门。他的理由是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实际上在这方面一直存在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的博弈。

  美国FBI的战略和技术研究中心现在征集各个方面的软件,用来采集在facebook或twitter上各种各样的发言或数据,发现各种各样可能对社会有危害的信息。如果我们把谣言定义在这个层面来讲,他就在做这些事情。

  与此同时,它有自己一套管理机制在里面,包括政府各个部门,比如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商务部、国家标准研究院,在这些方面其实职责是不同的,而且每个方面在这块要求都是非常明细的,执法能力也非常强。有很多层面是基于它自身对网络深刻的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可以做这样的东西。

  在英国,英国最有特点的是它的很多社区都设立一个公民咨询局,虽然叫这个名义,但就是给公众提供一些面对网上不确定性事件或不确定性信息面向公众提供一些咨询和帮助,包括法律层面,社会服务层面,甚至包括青少年上网以及无家可归者上网方面遇到的问题给予一些救助。

  在日本,日本的企业都要参加某个协会,全国性的协会非常多,包括各种行业性协会非常多,所以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要求这些企业做什么事情就很好去做。然后所有这些协会又统统是日本总务省去管理,所以它的国家政策变成通过这个行业自律再进一步延伸到每一个企业当中去,这样就把这个事情做得很完整。

  比较突出的是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在互联网立法方面走在全球的前面,它制订了一整套关于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都有相应的立法,包括电信传播方面的立法。尤其制定了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在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方面出现任何问题各个方面的监管责任,非常清楚。

  由于非常清楚,澳大利亚互联网协会有权直接公布黑名单,企业一旦上了黑名单,服务器就会被直接封掉。这样的话,企业就明白不仅仅是面对来自法律、来自政府的监督,而且面对来自社会的监督。

  王四新:根据我自己以前做的一些研究,国外在治理谣言这一块要考虑谣言产生是单方能够控制的平台,还是一个多方的不能够控制的平台。比如国外在传统媒体谣言治理上,基本上就是谁有谣言谁治理,实行的是总编负责制、杂志负责制。

  李欲晓:网络空间确实应该多方参与,尽管在我们历史或我们习惯来讲,政府作为公权力或公用资源的拥有者和使用者、代为管理者,行使了很大的权利,但在网络空间当中改变了原来一些信息传播、生产和交易的途径,改变了资源分配的方式,需要有多重利益主体来参与,共同来决定。

  谷歌有一个机制,即当出现投诉的话,会设立第三方委员会,这并不是一个官方的机构,但它是一个第三方的委员会。使得官方反而更加有腾挪的空间,更加有处理问题的空间和余地。

  3、如何正确面对网络谣言

  邹鸿强:我对政府和企业如何正确面对谣言方面有三个建议:

  第一,面对谣言,要重视和公众情感方面的沟通。因为公众所表现出来的情绪是真实的,这个谣言本身有可能真,有可能假,但宣泄出来的情绪是真实的,要打消他这种顾虑或不安全的感觉,只有通过情感来沟通。

  第二,网络谣言发现要利用好技术手段。只有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预警、研判才有可能赶在公众之前第一时间找到谣言的发源地。因为人工肯定是看不过来的,编制上也是不足的。互联网上每天产生海量信息,需要借助技术手段来第一时间帮助发现谣言。

  第三,建立风险沟通框架,防患于未然。我现在所有打交道的政府部门当中,发现有一个部门在风险预警和沟通方面做得比较好,就是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风险沟通做得比较好,可能得益于SARS以后。对于疾病出现以后,如何与公众沟通方面建立更好的机制。

  比如现在新的疾病出现以后,我们马上发现在很多平台当中都会有科普知识,如何正确对待这个疾病。疾病控制预防体系,做好公众与媒体沟通,使风险出现的时候,使危害影响最小。

  何辉:在提出建议之前,再强调我的一个观点,首先,谣言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正常现象,也是历史的一部分。谈到管制和法治的问题,要明确:

  第一,我们通过法律手段去治理谣言、管控谣言这也是有必要的。刚才谈到舆论是一个战场,恶性谣言的后果可以很严重。所以针对法律管制的东西,是那些能够危害公共安全的,扰乱金融市场的,危害国家稳定的这些谣言不仅要管制,而且要严格的管制。一旦确凿,还要用法律手段去追究责任。

  第二,除了法治之外,还要强调社会群体的自治,以及个体的自治和自律。

  第三,谣言有多方面,有恶意的,有一些是中性的。不管是哪一类谣言,谣言一旦出现,对于政府来说、对于企业来说都有可能造成伤害,造成影响。

  4、如何治理网络谣言

  何辉:至于谣言应对,我有几个方面的建议:

  首先,对政府来说,加强信息公开,填补新闻的空洞,通过官方确凿的消息,可以有效降低恶性谣言影响的危害。对于企业来说加强企业的信息发布。

  其次,提高网民和公众的判断力。这跟教育有关。谈到这一点,有人会和信息公开相混淆,实际上通过教育来提高判断力不完全是提供信息的问题。信息是信息,可能包含知识,但是判断力的提高不仅仅是信息,不仅仅包括知识,还包括批判的能力。所以媒介素养的提高这个教育任重道远,要引导我们的公众、网民在判断力方面要提高,这方面其实是有理论支持的。

  有一位学者叫科洛斯在1952年时提出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叫“谣言影响除了跟重要性和模糊性有关,还跟参与者判断有关。”所以通过教育,提高公众和网民的判断力也是政府应该着力去推动的一件事情,也是我们企业要着力推动的。

  第三,针对公众和网民要提供更有说服力的理由。

  第四,必要时对公众和网民提供心理援助,这需要来自心理学界的支持。

  第五,让谣言自生自灭。谣言有多种多样,如果是一般性谣言,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可以任由它自生自灭。互联网产生之后,公众在信息采集上有一定的能力,所以我们也要有信心,政府和企业要有信心去面对它。

  第六,在前面这些基础之上,还要动用一些技术手段去应对恶意的谣言,尤其针对一些明确有预谋的谣言,要采取技术手段。

  李欲晓:一个是信息本身的判断,包括对于谣言的制造者、发送者、传播者的刑事责任。我们相关立法当中,包括《刑法》,全国人大《决定》当中,还有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当中都有明确的决定。

  再一个是行政责任。就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范围条件下,可以采取一些行政管理或行政处罚的情况。比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3条、25条、37条、45条,这几条都有相关的规定,对于发布谣言信息、对于一些公共平台的功能产生了破坏性的影响,对公众秩序产生了破坏性的影响,对于他人的人身权利产生了攻击性和侵害性行为,以及散布一些侵害公民权利或散布一些暴力信息等等这些方面的东西应该去进行处理,这些方面是明确有规定的。

  还有民事责任。在这里所涉及到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按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的规定。

  当我们面对网络空间当中存在巨大不确定性的时候,我们怎么样提升确定性,包括尽可能减少公众在意识上或辨别网络空间信息中他自身的能力。准确性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的东西,包括我们现在推行网络身份实名认证仍然是很重要的。

  王四新:社会对谣言治理过重的依托,过重的投入来治理网络谣言是很不正常的。为什么?谣言实际上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现象,很重要的文化现象,而且这种文化现象的正向功能和负向功能有些时候很难区分。

  同时,谣言在消除人们一些合理心理预期上的确定性,谣言在达成社会进一步行动的共识方面,还有谣言对于社会制度起到的良性引领作用,这是我们忽略的一个现象。所以说我们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我从原则上提醒注意一下:

  第一,我们不要把谣言简单化,比如网上出现一个谣言,我们立马就归为某一个人或某一类集团,甚至根据这种预期来对有些人轻率处理。从依法角度来讲,我们实际上还应该搞清楚这些人在所谓谣言传播过程中到底是什么样的作用。

  第二,我们对这些人的惩治过程中,究竟满足了哪些人的要求,对我们整个社会言论生态是好的还是不好的?我发现这个方面的关注程度不够,这是我们下一步要做的。

  第三,我们在治理网络谣言或其他谣言的时候,有一种把谣言严重妖魔化的倾向,好像谣言就一定要治理,谣言就一定要清除掉,谣言就一定要铲除它产生的各种社会土壤,这也是一种不健康的社会需求。

  谣言不是说不需要治理,需要治理谣言的类型应该是涉及到对其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侵害的,涉及到引起社会动荡的,引起社会持续动乱的,比如抢盐风波这些应该去处理掉的。

  同时我们期盼着这个社会变革,有时候不借助于一定不真实的信息还真的没法达成。所以我有一个观点是善待某些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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