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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卓越大健康企业”殊荣

做到了新闻真实,媒体构成侵权吗

2016-05-19 11:10 出处: 人气:  评论(0

  目前,中国尚未出台《新闻法》如何划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和侵权责任的法律界限?如何在新闻媒体表达自由和民事私权利保护之间平衡取舍?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近日,北京地区首例在新闻报道涉网络名誉权案中,支持原告诉讼禁令申请的案件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讨论。

  据《新京报》报道,2014年4月25日,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雷火公司)诉中国经营报社(以下简称中经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的名誉权纠纷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了。

  网易雷火公司诉称,2016年2月1日中经报社在其纸媒及网站上刊登的一篇题为《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的文章,新浪进行了转载,二者侵犯了网易雷火公司的名誉权,要求中经报社赔偿损失1000万元,要求新浪公司赔偿损失500万元等。

  目前,中国尚未出台《新闻法》如何划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和侵权责任的法律界限?如何在新闻媒体表达自由和民事私权利保护之间平衡取舍?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正因为如此,此案的判决会对此类案件及新闻媒体行业产生极大影响。

  法院裁定发出首例新闻领域的诉讼禁令,是否恰当

  在诉讼过程中,网易雷火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称如中经报社、新浪公司继续登载涉诉文章内容,必将使申请人遭受的商誉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要求法院做出诉中禁令,停止发布和登载涉案文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该法又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但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使判决难以执行”、“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情况紧急”的情况作出界定。

  去年(2015年)2月4日发布执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未对此原则性规定作出细化。这意味着,诉讼保全或诉讼禁令操作性不强,或者说,法官的裁量权可能过大。

  禁令措施制度起源于英国,是以判例法形式确立,由衡平法院发展出来的一种由法院以自由裁量给予的救济措施。其实质条件是:“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参考商标法和专利法领域诉讼禁令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禁令请求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权;(2)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4)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4)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在公开资料检索中,国外近期没有类似案例,比如在英国,有一种super injunction (超级禁令)是常常被用来限制媒体在名誉侵权案作出判决前进行大肆的报道。不过这类侵权案通常是针对名人隐私的,像最近关于英国乐坛巨星Elton John私生活的报道就是一例,媒体报道此事时就是不点名这个明星是谁。

  就本案而言,涉案报道发布于2016年2月1日,距离3月初网易雷火公司提出诉讼禁令申请,时间已经超过了一个月,该“新闻”并不再是新闻了,已成为旧闻,社会上已无多少人关注。也就是,很难说此时还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况。

  其次,本案涉及到公共媒体,涉及公众的知情权,涉及众多海淘用户的社会公共利益,故而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和私权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在理由并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要求删除该报道,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海淀人民法院2016年3月10作出的要求中经报社停止传播和删除涉案报道的裁定,法理理由并不充分。本裁定可能在新闻舆论领域开一个恶劣的例子,挤压了舆论媒体并不广阔的存在空间,直接后果是侵犯公众的知情权。

  判断新闻报道失实的标准是什么

  新闻媒体享有表达自由,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具有对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实行舆论监督的职能。正因为新闻媒体负有如此重要的职能,所以在大多数法治国家,法律要对新闻媒体采取一定的“特殊保护”。如何划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和侵权责任的法律界限,如何在新闻媒体表达自由和民事私权利保护之间平衡取舍,不但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要的实践难点。

  依据我国新闻与侵权领域权威专家杨立新的观点,在判断媒体的报道是否真实时,存在三个标准,即: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客观真实是指媒体报道内容,与事件真实情况完全相同,不存在任何依赖于主观意识的差别。不言而喻,客观真实的标准是最高的,也是最难以抵达的。法律真实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的诉讼证据规则,以现有证据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一种认定。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律真实未必是客观真实。新闻真实则是指新闻从业者根据新闻规律、新闻行业规范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反映。

  在这三个标准中,客观真实要求最高、法律真实次之,新闻真实要求最低。新闻报道,不要求符合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标准,只要求做到新闻真实,即符合新闻报道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按照此规定,新闻真实的标准是问题“基本真实”,新闻报道的内容只要做到问题基本真实即可。杨立新教授进一步阐释了问题“基本真实”的含义:(1)新闻媒体揭示的事实主要、主要内容和客观后果基本属实,不是虚构、传言或者谣言;(2)新闻媒体有证据证明,可以合理相信事实是真实的;(3)媒体的报道或批评是善意的,不具有侵犯他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

  据此,只要新闻报道做到了上述三点要求,即使有些许瑕疵,也不能算失实。

  涉案报道属于失实的报道吗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涉案报道是否失实。涉案报道开头写道:“近日,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用户在网易考拉海购平台上为儿子购买了日本尤妮佳品牌的婴儿纸尿裤,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让其怀疑此批货品有假。而网易考拉海购平台认为是产品适应性方面的问题。为此,双方各执一词。”应该说,这句话奠定了整个文章质疑的基调。

  综合本案来看,涉案报道的主要内容均有出处。记者采访不但采访了消费者,而且采访了网易考拉海购的公关部相关人士、电商分析师李成东,可以说信息源是多重的,主要内容不是虚构、传言或者谣言。并且,涉案报道实现了平衡报道,体现了公正客观性。

  其次,从本案来看,该报道对网易考拉只是质疑,没有做出确定性结论,没有说网易考拉的商品是假的。如消费者周先生说“其实我之前还挺喜欢考拉这个平台的,也经常在上面购物,就是没想到也会买到假货,我感觉不会再相信这个平台了。”这是消费者周先生自己陈述的。浙江视界“今日非常道”节目报道过网易考拉的问题,因此,第一句的“又”字是有充分根据的。根据电商分析师李成东的分析,由于“并不是所有的自营商品都会经过保税区”, “即便完全是自营,也不一定能保证没有假货。”

  再者,涉案报道没有出现攻击性的语言,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只是就是论事,给予全面客观、真实和准确的报道,其调子是温和和善意的,属于媒体正当行使监督权。

  总体而言,涉案报道已经达到了上述三点要求,该报道的内容做到基本真实,不属于失实报道。

  社会要容得下新闻媒体的批判和质疑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强调,“对来自知识分子的意见和批评,只要出发点是好的,就要热忱欢迎,对的就要积极采纳;即使一些意见和批评有偏差,甚至不正确,也要多一些包容、多一些宽容,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其实,习总的讲话也是适用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只要做到了新闻真实,即使存在一些瑕疵,也不应该认定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两会上强调,要 “切实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这与习总的说法是一致的。

  新闻媒体享有表达自由,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对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实行舆论监督的职能。

  正因为新闻媒体负有如此重要的职能,所以在大多数法治国家,法律要对新闻媒体采取一定的“特殊保护”。

  目前,中国尚未出台《新闻法》如何划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和侵权责任的法律界限?如何在新闻媒体表达自由和民事私权利保护之间平衡取舍?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此案的判决会对此类案件及新闻媒体行业产生极大影响。

  如果司法机关对新闻媒体过分苛刻,比如以客观真实标准代替新闻真实标准,势必会使公众和媒体欲言又止,挤压言论自由的空间,导致“寒蝉效应”,堵塞言路。新闻媒体因恐惧于遭受法律制裁,将放弃行使其正当舆论监督权利,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将使得“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成为一句空话,不利于传播法治正能量。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那句名言,总在耳际徘徊:批评不自由,赞美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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