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字号:默认大号超大号

段落设置:段首缩进取消段首缩进

字体设置:切换到微软雅黑切换到宋体

17家企业获数智化转型“标杆之星”“升级之星”

康科厂儿子遇害焦作黑砖厂已经15年黑老板薛国太至今逍遥法外

2017-12-26 11:04 出处:未知 人气: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原督察队队长邢占斌亲自带队督办的河南焦作修武黑砖窑事件,从2003年至今已经15年,受害人康科厂的儿子康勇仍然下落不明,当地公安机关至今未予立案,康科厂多年上访告状,已经负债累累,两鬓斑白的他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他已经患上了心脏病,他告诉记者,无论如何他一定要为儿子讨个说法,让害死儿子的凶手受到法律的制裁,给那些被黑砖窑夺去生命的家庭一个交待。2003年之前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黑砖窑雇用以打工为诱饵骗来三十个不满十八岁、最小十二、三岁的男孩做奴隶、只打工不给钱,女孩做小姐,孩子们忍受不了暗无天日的奴隶生活,有一男孩逃跑抓回在众目睽睽之下由工头用钢管被活活打死,杀一儆百,控告举报人康科厂的儿子康勇伙同四人在工棚内打墙洞逃跑被抓回,遭到暴力殴打,后因控告人儿子的同学胡祖团偷钻在拉煤车底盘下的大梁上逃出虎口,该砖厂老板唯恐暴露,带领三人灭绝人性、惨无人道的将控告人儿子康勇杀害和另一名男孩同样被杀害。公安部邢占斌队长亲自深入调查,结果水落石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是至今不予立案长达十五年之久。给控告人康科厂全家造成儿死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敬请首长和领导御阅受害人康科厂及全家血海深仇的控告举报状。
控告举报状
控告人: 康科厂、男、1956年生、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赵村镇西温坊村,身份证号:610421195608132213.电话: 13571011013.
被控告人: 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郇封乡后雁门砖厂老板薛国太
被举报人: 河南焦作市修武县公安局
案由
       徇私舞弊、包庇黑砖窑多次故意杀人、无数少年、儿童被杀案。
请求事项
       我儿子是在黑砖窑失踪遇害,2003年公安部邢占斌队长亲自到河南查案,我也被叫道现场谈话,并有证人胡祖团指认现场,公安部门做了录音录像和口供笔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依法查处黑砖厂老板薛国太及其幕后保护伞,缉拿凶手,公布真相,还我儿子尸骨,还法律公平正义。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康科厂听胡祖团说他是由被控告人以招工名义骗走的,当时有二十名男孩、十名女孩,均未成年,以去西安酒店打工为谎言,用一辆白色面包车在车上用迷药将三十名孩子用迷药迷昏,骗至河南省武陟县砖厂打工,十名女孩去向不明,因打工不给工资,当奴隶,孩子们忍受不了暗无天日的折磨,便想逃出魔窟黑砖窑,为此有一名男孩子被武陟县该砖窑工头徐国利用钢管在众目睽睽之下活活打死,杀一微百,其他孩子见状纷纷逃跑,现已逃出虎口的受害人胡祖团,当时也跟着逃跑,但没有跑多远,便由一名叫马勇的人骑着摩托车追上,带到另一砖厂(经核实此地为修武县郇封乡雁门砖厂),继续打工,下班休息时在工棚里认识了控告人孩子康勇(同学关系) 和邻村一名杜路路的孩子,康勇告诉胡祖团这个砖厂经常锁大门,不能与外界联系,跟监狱一样,除了干活就被锁在工棚,死人的事经常发生。杜路路讲: 他在该砖厂已打工五年了,不敢有逃跑的念头,怕被打死。于是胡祖团随及和康勇、杜路路、一名云南的孩子吴景荣在工棚的墙上打了一个洞,四人逃跑但没逃出多远,就被砖厂工头四人骑摩托车追回,各毒打一顿,发现胡祖团和康勇是熟人老乡,又是同学便分开居住。随即胡祖团和云南孩子吴景荣二人偷偷钻进运煤车底盘大杠上逃出了砖厂,该砖厂唯恐胡祖团回老家泄露消息,该砖厂厂长便实施了杀人灭口,将控告人儿子打死后填进砖窑内焚尸灭迹。胡祖团历尽千辛万苦靠善良人帮助逃回了家乡,依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依刑法二百三十三条《故意杀人罪》二百三十四条、追究河南省修武县郇封乡后雁门村砖厂厂长主要、重要、首要刑事责任,追究工头刑事责任,以正国法,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康科厂寻找儿子的时候,当地村民反映,有两个孩子被打死,放在砖窑里烧焦。
      当年控告人康科厂得知胡祖团逃回老家的消息,于是立即请求胡祖团家长同意和胡祖团一起去河南寻找自己的儿子康勇,人虽未找到,但指认了当时儿子逃跑时几人在墙上打洞的证据,为此控告人为儿子的死亡和其他孩子的当奴隶为逃避而遭到死亡的严重的后果,被逼进京上访讨说法,引起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的高度重视,并亲笔批示,引起公安部重视,于是公安部派邢占斌为督察队队长和一名助手干警带领胡祖团和控告人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并做了录音录像。调查结果是经当地人多人反映,控告人儿子康勇和另外一个孩子已被砖厂老板带领三人所杀害,且手段残忍、灭绝人性、惨无人道。本案水落石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事实已充分认定为徇私舞弊是一起集诱骗、拐骗、倒卖少年做童工,不给工资,奴役童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焚尸灭迹、杀人灭口的无视国法违法违纪犯罪活动,事至今日本案未予立案长达十五年之久,修武县公安局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请求中央严查此案,尽快立案、破案,还原事件真相,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康科厂的一封紧急求助信
      党和国家领导高度重视并作重要批示我孩子被拐河南砖厂十多年,至今未能立案
尊敬的公安、检察和政府领导:
       我叫康科厂,男1956年8月13日生,陕西省兴平市赵村温坊四组村民。(电话:13571011013)我的儿子康勇2001年11月25日被人骗离家门,至今未归,了无音讯。
2003年春节我得知邻村一名叫胡祖团的孩子从外地打工回来,告诉我,他在河南一砖厂,见到我儿子康勇和邻村一姓杜的孩子。在我的再三请求下,胡祖团讲述了自己外出打工的不幸遭遇。胡祖团2002年3月份经西安一劳务所介绍说可到一家酒楼打工,月薪800—1000元,当日下午4时左右,他随同其他20名男孩,10名女孩坐上一辆白色面包车,前往酒楼途中,不知什么原因,车上30多人全部昏迷不醒,睡着了,不知道途中走了多长时间,也不知道到了什么地方,只知道在深夜,他们全部被叫醒,负责人叫20多名男孩全部下车,下车后胡祖团一看是砖厂,无奈之下,便留在砖厂打工,干了三个月,他多次向砖厂砖机包工头徐国利讨要工资未得。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向当地龙源镇派出所求助,干警问他在哪家砖厂打工,因不知道在何砖厂,只知道路线,便将警察带到自己打工的砖厂,但是干警并没有帮他讨要工资,身份证,而是将他交给老板了事,结果被老板毒打一顿,在求助五门的情况下,胡祖团意识到这是一家黑砖厂,为恶势力所办。
      于是准备伺机逃跑。一天砖厂领班用钢管将一名男孩在众目睽睽之下打死,其他孩子见状纷纷逃跑,胡祖团也跟着逃跑,但没有跑多远就被一名叫马勇的人骑摩托车追上,带到另一砖厂,继续打工,下班休息时,康永告诉胡祖团这个砖厂,经常紧锁大门不能与外界联系,跟监狱一样,除了干活就被锁在工棚,有病时随便给你拿点药,死人的事很常见,经常发生;要想逃跑,只能在墙上打洞,又听赵村姓杜的孩子讲,他在该砖厂已干了5年了,运城3年,不敢有逃跑的念头,怕被打死,胡祖团随即和康勇,杜路路,云南的孩子吴景荣在工棚墙上打洞,四人逃跑,没有跑多远,就被砖厂工头四人骑摩托车追回毒打一顿,发现两人是熟人,强行将他们分开居住,随即,胡祖团和云南的孩子吴景荣二次逃跑,他们两人偷偷钻进运煤车底盘下逃出了砖厂,他们在苞谷地里跑了两天,见到公路,吃的是生玉米和生花生,遇见好心人,叫客车将他们拉到了郑州后坐车回到了西安的家。
      我得到这一消息后,当即请求胡祖团告诉我详细地址,谁料他根本不知道地方,只记得当地大致环境印象较深的特征,和听说有四十多家砖厂,我便请求胡祖团和我一起去寻找我的孩子,到郑州了解到,伏嘉县,修武县,武陟县三县交界处有四十多家砖厂,随即和胡祖团到伏嘉县徐营北街村住下,找到好心人夏老板,在夏老板的带领下,作地毯式查找,终于找到胡祖团之前干活的砖厂(经我后来查实是武陟县龙源外镇尚村砖厂)和我孩子康勇,杜路路,吴景荣干活的砖厂,并指认工棚和他们逃跑时在工棚打的墙洞,(经查实地点是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郇封乡后雁门村砖厂),还发现有十二三岁的孩子在干活,从当地老百姓口中得知,这一带砖厂工人来自全国各地,有青少年,妇女,老人,还有大学生,特别是不满18岁的青少年居多,而且这些砖厂经常打死人,尸体用推土机就地掩埋,或者扔进砖窑作为柴火燃烧掉,残忍黑暗到了极点,得到这一情况我立即向党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反映,迅速得到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亲笔作了批示,并安排公安部稽查队长,邢占斌和一名干警来到河南修武县,并电话通知我带上从砖厂逃回来的孩子胡祖团,到修武宾馆,邢队长介绍了自己的身份,并拿出中央盖有两枚国印的批示,我看了非常高兴,热泪盈眶;并说中央领导对你的孩子很关心,委派我们帮助你找回你的孩子,并对胡祖团进行谈话,还要求胡祖团指认和我孩子干活的砖厂,胡祖团还指认了该砖厂工棚他们逃跑时打的墙洞(经查实修武县郇封乡后雁门村砖厂)并作录音和摄像,之后,邢占斌队长和我们对所有的砖厂进行了排查,确认孩子失踪地就是后雁门村砖厂,邢队长临走时对我说,就给修武县公安局要人。之后修武县公安局就安排我住到公安局里面,住了十多天,一直没有结果,我因为家里有事离开,后多次联系,直到现在没有结果。这是经过国家最高领导人作出批示的案子,使我抱有很大的希望,但十多年过去了,至今未能立案,孩子仍然下落不明。
      敬请公安部,最高检领导督促及时立案侦查,找回我的孩子。
      康科厂电话:13571011013
分享给小伙伴们:
本文标签:

相关文章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加入我们|投稿反馈 邮箱:28175754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