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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亡事件时有发生 夏季游泳"洪荒之力"不可蛮用

2016-08-13 20:54 出处: 人气:  评论(0

  2016里约奥运会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群众对运动的热情也空前高涨,跑步和游泳等项目更是最受普通市民欢迎的健身方式。就游泳来说,很多人认为,只要不去禁止游泳的区域,在正规游泳馆游泳,是不会出安全问题的,然而,近日南京中院宣判的一起案例显示,年近六旬的周先生在家附近学校的游泳馆游泳时,不幸溺亡,家人将该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官提醒,运动期间,在释放自己“洪荒之力”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安全。

  突发

  学校游泳馆游泳意外溺水

  因天气炎热,年过六旬的周先生购买了家附近某大学的健身卡,可以到该大学游泳馆游泳。然而6月的一天,周先生在该场馆游泳过程中,突发异常。

  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周先生当日于14时29分37秒离开深水区岸边开始向游泳池中央游泳,14时30分左右其游泳姿态开始出现异常,14时30分26秒游泳馆现场救生人员发现周先生出现异常状况后,于14时30分57秒下水救助,14时31分将周先生托出水面,14时31分20秒将其救至岸上开始进行施救。

  工作人员在对周先生进行现场施救的同时,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接到求助后,立即派员将周先生送往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周先生于当日16时40分死亡。同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亡原因为淹溺。

  事发后,该校已先行向周先生家属支付了40000元。周先生死亡后,其子小周与周父、周母对其死亡原因未申请相关部门予以鉴定。

  周先生的家人在悲痛之余将该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作为公共场馆的经营管理人,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对于周先生的死亡后果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该学校共赔偿小周及周父、周母损失124347.65元。

  法官

  馆方未尽安保义务 急救也有瑕疵

  该案法官告诉记者,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周先生持学校销售的健身卡进入其开办经营的游泳馆游泳后,周先生与该学校之间形成了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作为该游泳场馆的经营管理人对于进入场馆人员负有确保其人身权益不受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作为事发游泳场馆的管理人,虽在事发所场配备了相应的救生员,但现场救生员在施救过程中,仅采取了拍背方式排除气道异物、胸外按压的救助措施,而未实施在心肺复苏中有重要作用且系操作流程之一的人工呼吸措施。学校未在将周先生救至岸上后即刻拨打120救护电话,在现场急救措施上存在瑕疵,故应认定学校在救助时间和救助措施上存在过失。最终判校方对于周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提醒 游泳馆游泳安全手册

  1、游泳前不能空腹或者吃得太饱。

  2、要清楚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四肢易抽筋者不易参加游泳或不要到深水区游泳。

  3、下水前先活动身体,水温太低时先在浅水处用水淋洗身体,适应水温再下水游泳。

  4、下水后不能逞能,不要贸然跳水和潜泳,更不能互相打闹,不要在急流和漩涡处游泳,更不要酒后游泳。游泳过程中,如果突然觉得身体不舒服,如眩晕、恶心、心慌、气短等,要立即上岸休息或呼救。

  5、游泳时间最好不要超过2小时。

  6、在水中遇到危险时,全身放松,使身体漂浮在水面上,将头部浮出水面,用脚踢水,防止体力丧失,等待救援。

  7、如遇溺水危险,不要惊慌,立即呼救,如果发现有抽筋现象,应马上停止游泳,立即上岸休息,并对抽筋部位进行按摩。如果在深水中发生抽筋,且自己无力处理,而周围又无同伴时,应向岸边呼救,千万不要慌张。(徐赟 林宗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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