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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世联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6年6月)
时间:2016年06月02日 21:01:58 中财网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16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
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参股公
司以及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公司相关部门、公司控
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主要联络人。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3%以上的大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
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有关事项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12、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
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四)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7、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报告责任人认为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参股公司出现
下列情形:
1、前项所规定的第1至3项的情形;
2、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采取12个月累积计算)、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
失;
3、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5、报告责任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责任人的交易事项达到或者可能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相关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关联交易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责任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责任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董事
会秘书;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向董事会汇报;
(四)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机构、经营方针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经营情况
的重大变化、公司内部的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事项等情况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子公司指定的相关部门提供;
(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由
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三)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的情况由董
事会办公室提供;
(四)因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相关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遭受重大毁
损等情况由该资产管理部门提供;
(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七)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投资部门和财务
部门提供;
(八)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公司投资部门提供;
(九)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供;
(十)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公司
人力资源部提供;
(十一)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与财务状况有
关的信息由公司财务部门提供;
(十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重大担保、筹融资等合同由财务部
门提供;
(十三)非主营业务的对外投资情况由投资部门提供;
(十四)公司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由事项履行所涉及
的该持股5%以上的股东提供;
(十五)受中国证监会稽查、处罚事项(如有)由董事会秘书提供;
(十六)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股份占比例5%以上的股东、
公司的参股公司根据本制度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情况,由其相关责任人
和联络人提供;
(十七)本制度所规定的各信息报告相关责任人及联络人员,对于其他认为
应当报告的情况,依职责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了
解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
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
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报告义务,任何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相应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
任。
第十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责任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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