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空(http://www.ghwshi.cn/):阿里巴巴“IACC事件”的反思
近日来,关于阿里巴巴被“赶出”国际反假联盟(IACC)的新闻引爆朋友圈,再度激起公众对假货问题及阿里巴巴的关注。或许有人认为,阿里巴巴加入国际反假联盟,只不过是为了应对法国开云集团在美对阿里巴巴的诉讼,以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阿里巴巴假货问题提出警告的公关行动。现在,阿里巴巴被一些奢侈品牌会员“赶出”,丢了面子。
加入反假联盟只是阿里巴巴的“面子工程”吗?
阿里巴巴与IACC的合作时间已不短。报道显示,2013年,IACC就与阿里巴巴签订谅解备忘录,合作解决在线商品的假货问题。随后IACC开展了市场安全项目(MarketSafe Program)执行阿里巴巴的备忘录。据媒体披露,通过该项目,阿里巴巴为IACC会员建立了“快速下架机制”。这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使IACC会员能够识别并快速下架淘宝、天猫上的假货,超过16万件侵权商品被下架,近5000个卖家店铺被关闭。同时投诉成功率也极高,有品牌方做后盾的假货投诉成功率占到100%。正是这个项目的成功,双方决定继续开展“ MarketSafe Expansion ”项目,免费向非会员和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大中小型企业)开放,并且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品牌投诉效率。在这样的背景下,阿里巴巴以会员身份加入IACC是双方长期合作的结果,恐并非简单的“面子工程”、公关行为。
阿里巴巴被赶出IACC的说法,未免夸大其词。根据IACC董事会在5月13日对会员发的信件中显示,,考虑到某些会员的顾虑,董事会决定暂停新近增加的“General Membership”类别,留待进一步的讨论。因此,加入该类别的三个新会员阿里巴巴、Wish.com 和The RealReal (后两个为美国电商企业)的会员则个被暂停。但董事会也强调,会员资格的暂停并不影响IACC与这些企业的合作。所以,阿里巴巴的会员资格一事,尚未有定论,被“赶出”一说并不准确。
毋庸讳言,阿里巴巴会员资格被暂停事件无疑凸显了阿里巴巴和一些品牌权利人的矛盾。我们把视野放远,阿里巴巴与品牌权利人的矛盾,只是宏大的科技企业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博弈史的一部分。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例如印刷术的产生促使了版权法的产生,但技术的发展又不断对既有知识产权制度造成挑战,从而影响了既有知识产权制度下权利人的利益,从而导致权利人和应技术发展产生的科技企业之间的矛盾。
例如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权利人环球影视城就起诉日本索尼公司,原因是索尼公司出售的录像机使得消费者可以很方便地录制电视节目,这极大的影响了权利人的利益。环球影视城认为索尼公司帮助了消费者实施了侵权行为(未经授权录制了原告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构成帮助侵权,这个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美国最高法院以微弱多数判决索尼胜诉。如果票数结果稍向原告倾斜,那么个人录像机这一技术很有可能就会被权利人以诉讼的方式扼杀。
这种冲突在网络时代则更显普遍,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用户更容易获得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权利人在网络时代的策略显得十分“聪明”,他们往往不去追究直接侵权人,而是将火力集中在网络服务商身上,因为这些网络服务商通常规模较大,且数量有限。在网络产业发展之初,权利人要求网络服务商为第三方的侵权内容承担严格责任,即只要其网站上出现了侵权内容(如盗版电影),即使这个内容是第三方用户上传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发展下去,网络产业必然无法发展,因此遭到了网络产业界的强烈反对。最后,1998年,美国国会协调了权利人和网络服务商的利益,制定著名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明确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主动审查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在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第三方侵权,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规则又称为“避风港规则”,作为避风港有效保护了网络服务商,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同时也被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移植。
虽然权利人通过避风港规则,能够以发出侵权通知的方式,保护其知识产权,但是其并不满足,要求网络服务平台商承担更重的义务和责任。在美国的权利人的推动下,有美国国会议员在2011年提出《网络盗版法案》(SOPA)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IPA)。这两部法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避风港规则给网络服务商的保护,加重了他们的义务和责任。因此,遭到包括Google、Wikipedia、 eBay、Facebook、 LinkedIn, Mozilla, Twitter, Yahoo在内的美国网络产业界的普遍反对,在2012年1月18日Google、Wikipedia等站点更是以黑屏的方式提出抗议。在巨大的抗议声浪面前,这两个法案都未能出台。